概言之,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而创新之路的起点和一以贯之的东西无非就是要求他们形成和拥有自己的一套独立的和科学的法学思维范式。(1)经济分析法学思潮。
如果说在库恩那里范式通常是指那些公认的科学成就,它们在一段时间里为科学共同体提供典型的问题和解答,那么,在法学家看来,法学思维范式就是指一种有特色的、相对确定的法律研究方式,它们在一段时间里,同样要为法律共同体提供典型的问题和解答。法学本身是个开放的知识领域,而不是一个封闭的盒子。在《法律作为一个自主学科的式微》一文发表。考察标准是相互差异的文化之间各自具有的特征与一致性,以及其文明进步的程度。依惯例,它是指导宏观地对不同法系、各国总体法制度、法律体系的比较,因而惯称为比较法总论。
从理论上看,规则自身具有内部的协调性。实际上,在我们的现代生活中,是法律(制定法)首先给了我们有关具体的应然规范(如法律应有权威、法律应有效力)的法律思维。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
同时,目前论坛和贴吧都采用匿名制,发言者不必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知晓被搜索人信息的网民可以无风险地跟帖披露其隐私。本文认为,单纯就条件关系来说,被搜索人所遭受的网民谩骂、语言攻击是由于事件本身的不道德性和可谴责性,如果没有事件本身的不道德性,被搜索人隐私的公开并不会导致他∕她遭人谩骂。网民或者将自己知晓的情况跟帖公布,或者将利用搜索引擎得知的情况跟帖公布,或者人问人将问到的情况跟帖公布,或者跟帖进行谩骂、语言攻击……人肉搜索就这样愈演愈烈,终于,被搜索人的隐私成为了人尽皆知的大众议题。就判决观之,多属责任成立上条件关系的认定,涉及相当性判断的,尚属不多。
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源头信息发布者是指将自己所见所闻或所经历的不道德或有争议的事公布出来(通常公布于论坛或贴吧)的人,根据行为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索求答案,一类只是透露隐私。
因此,她的博客是首次发布事件真相与王菲私人信息的网络空间。通过他们提供的线索,网民各显神通,提供答案。王菲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部分文章披露了其隐私信息从而侵犯了隐私权,因此,王菲请求法院判令张乐奕立即停止侵害、删除网站上侵权信息并赔偿损失。客观上,论坛或贴吧的浏览量较大,这就意味着跟帖人所披露的他人信息会迅速传播、被网民广泛知晓,根据常识预见,跟帖人的披露行为,足以导致被搜索人的隐私被不特定多数人知晓。
显然,源头信息发布者的行为是这条因果链的始端。(三)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如何界定?1、条件关系之判断作为婚外情事件的主角,王菲的私人信息被公之于众后,使得社会的负面评价与非难都锁定在了他身上,导致他遭受了一系列的损失:被网友电话、短息骚扰。[11]邵瑞,单位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关海军,单位为四川省检察院,刘德华,单位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此种基于一般人智识经验所为的判断,在某种程度上是常识的判断。
但被搜索人的私人信息被公之于众后,使得社会的负面评价集中到了某个知名知性的具体的人身上,由此,被曝光的被搜索人将遭受系列负面后果。所以,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受侵犯与第一种源头信息发布者的行为之间具有条件关系。
(2)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知悉、使用、披露、公开个人生活信息。(二)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1、条件关系之判断本案中,姜岩将王菲的隐私发布于自己的博客上在先,其后张乐奕才将王菲的隐私公布于自己注册的网站上,当网民通过搜索引擎搜索王菲的个人信息时,张乐奕注册的网站与姜岩的个人博客都会成为最直接的信息来源,本文认为,这属于多数原因事实存在导致一定结果发生的多数因果关系,张乐奕的行为与姜岩的行为共同作用,二者皆与王菲的隐私权受侵犯之间具有条件关系。
由于权利受到侵犯而造成损害后果,作为世界相互联系的万事万物中的一部分,其负面变化是能够无限扩展和延伸的,但我们必须从中截取在法律上真正有意义的因果关系链。进行维权诉讼产生的费用这些损失和之间具有条件关系。人肉搜索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具有广泛性、迅速性、隐蔽性、后果不可控制性等特点,使当今这个多元社会的矛盾冲突更加复杂难解。网站首页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岩和为姜岩讨回公道的地方。[9]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10930号。这类跟帖人将他人已存在于网上但只在小范围内被人知悉的个人信息收集整理粘贴到进行人肉搜索的论坛或贴吧里,论坛或贴吧的浏览量较大,根据一般经验可以预见,跟帖人的披露行为,足以导致被搜索人的隐私超出特定小范围,被不特定多数人知晓。
起初的跟帖可能只是义愤填膺的评论,随着关注该主题贴的网民不断增多,事情逐渐有了变化,有一些跟帖的内容开始披露更为详细的信息,或者涉及事件主角的隐私,或者涉及事件的具体细节……总之,最后的结果就是被搜索人的所有隐私都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网络空间的言论在侵犯他人隐私权造成非物质损害的同时,往往会波及受害人现实生活造成物质上的损害,这其中哪些损害该由个人用户承担,哪些损害不该由个人用户承担,这是网络侵权中认定因果关系的难点所在。
隐私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隐私,隐私的范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和扩展。所以,被搜索人隐私权受侵犯和他∕她遭受的上述4种损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可以视情况责令个人用户承担部分责任,但绝不可以要求他承担全部责任。
(2)侵权言论的危害后果难以估计,难以控制[6]。2、相当性之判断第一种源头信息发布者,他∕她通常是在浏览量较大的论坛或贴吧里发布索求被搜索人信息的主题帖。
有人打电话、发短信威胁、骚扰。因此,被搜索人隐私权被侵犯和遭到网民谩骂之间无条件关系。概言之,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跟帖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首次把被搜索人信息发布到网上的跟帖人,他发布的信息之前在网上是搜索不到的,另一种是通过网络搜索将之前已经在网上存在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归纳并粘贴到该次人肉搜索中的跟帖人。
因此,第一种跟帖人的披露行为与被搜索人隐私权受侵犯之间存在条件关系。故此,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受侵犯与第一种源头信息发布者的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4)个人隐私使用权,权利人有权依法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隐私,并有权决定使用隐私的方式,他人不得非法干涉。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跳楼自杀。
因此,源头信息发布者的行为与被搜索人隐私权受侵犯之间的条件关系只在自己披露的部分信息范围内成立。[3]苏小兰:人肉搜索PK网上追捕,载于《中国经营报》2008年5月5日。
被工作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因之不敢聘用。其所涉及的非纯系科学或然率或价值中立的逻辑推理,实乃归责问题,即决定如何将发生的损害归由加害人负担之法的判断。五、回归案例得出结论(一)张乐奕是人肉搜索中的个人用户吗?根据前文分析可知,所谓个人用户是指源头信息发布者和跟帖人。对于两类个人用户,上文已经认定他∕她的行为与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受侵犯之间存在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现假定这两类个人用户的行为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第二种跟帖人,上文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由于情况(2)中的跟帖人的重复披露行为与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受侵犯之间不存在条件关系,故而没有进一步讨论相当性的必要,所以只考察情况(1)。对于王菲遭受的(1)被工作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不敢聘用,(2)报刊、电视等多家媒体在报道姜岩死亡事件时作出了对我极不公正的报道,不应由张乐奕承担赔偿责任。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因为,在一般人的预见范围内,仅仅是私人信息的公之于众,并不足以导致(1)电话、短信的威胁和骚扰,(2)住宅被张贴大字报,(3)无法正常上学或上班,(4)被单位开除。
故此,张乐奕的行为与王菲的隐私权受侵犯与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如果没有源头信息发布者的索求行为,就不会有披露他人隐私的跟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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